相关数据统计显示,目前大病医保制度在全国惠及人群已经超过2亿人,已有超过20个省份发布了针对大病医保制度的细则文件。国务院医改办要求,各地年内须建立大病保险信息通报制度,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待遇水平、年度收支情况等要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王雅洁发自北京
全国范围内的大病医保试点细则落地期限明确。
国务院医改办于2月8日发布《关于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放心保)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强调“尚未开展试点的省份,要在2014年6月底前启动试点工作。”据相关数据统计显示,截至2013年底,已有超过20个省份出台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确定120个试点城市。
此外,国务院医改办还在下发的《通知》中明确表示,在接下来的“重大问题研究”中,将加大包括“完善筹资机制等重大问题”的研究力度。而此前一位曾参与大病医保制度制定的部委人士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部分地区存在筹资水平低的问题。
细则落地期限明确
自2012年8月六部委发布《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并联合启动大病医保制度开始,担负“基本医疗保障延伸”的大病医保制度正在各地持续推进。
相关数据统计显示,目前大病医保制度在全国惠及人群已经超过2亿人,已有超过20个省份发布了针对大病医保制度的细则文件。
此次,国务院医改办要求,2014年全面推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工作。已经开展试点的省份要切实抓好有关各项工作,认真组织实施,及时研究解决试点中存在的问题,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实施范围。
同时,“各地医改办要加大统筹协调力度,明确工作进度,细化配套措施。尚未制定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省份,要在2014年6月底前出台有关文件并报国务院医改办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由于在中央政策设计中,大病保险允许并鼓励委托商业保险机构经办。《通知》特别要求,各地应加强对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做好跟踪分析、及监测评价。
将建立完善以保障水平和参保人员满意度等为主要内容的商业保险机构考核评价办法。国务院医改办将对各地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同时,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利用全国网络优势,为参保人员提供“一站式”即时结算、异地结算等服务,确保群众方便及时得到大病保险补偿。
国务院医改办要求,各地年内须建立大病保险信息通报制度,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待遇水平、年度收支情况等要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将推进筹资研究
在政策的推动过程中,逐渐显露出一些问题,其中包括筹资机制的不够灵活。
“有些省份,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筹资额的5%~7%制定筹资标准,还有些地方甚至定出17.5元的筹资水平,这以后怎么能进行得下去呢?”上述曾参与大病医保制度制定的国家部委人士说。
针对上述问题,国务院医改办表示,在“重大问题研究”上,要求各地医改办须尽快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合规医疗费用界定、提升统筹层次、完善筹资机制等重大问题的研究力度,及时完善相关政策,健全大病保险制度。而且,各地医改办须会同有关部门每年要对大病保险工作进展和运行情况进行总结,年度总结报告报国务院医改办和有关主管部门。
有业内人士指出,筹资比例的制定关乎大病医保的推行实效,需要经过严格的测算,不能过分偏低,也不能一味攀高。在筹资水平的测算上,需要考虑逐年增长的医疗费用,同时以欧债危机、希腊债务危机为鉴。
作为一项已经惠及2亿人的医疗保障政策,如何在未来有针对性地解决上述已经暴露出的问题,在资金筹集、政策衔接上取得可预期的效果?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在采访中获悉,有专家建议,在筹资机制的延伸上,可以首先从资金来源方面入手,可以推行专账管理的方式,有利于确保资金管理的安全性。
以甘肃省为例,该省已经提出“由省级财政部门依据当年参保(合)人数,按统筹标准从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财政补助资金中划转至省级财政大病保险资金账户,实行转账管理。”
同时,拓展资金来源,可以将社会捐助纳入其中。例如山西省提出“为稳定并不断放大大病保险资金保障能力,逐步提高资金保障水平,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依法接受各种形式的社会捐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