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34条新政助中小微企业发展
7月,新疆自治区出台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对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提出了34条具体措施。
在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支持作用方面,今后新疆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将对小型微型企业创新成果应用、技术改造、转型升级项目予以重点支持,其他支持企业发展的各类专项资金都将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支持力度。同时,设立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引导地方、创业投资机构及其他社会资金支持处于初创期的高成长性、科技创新型、劳动密集型小型微型企业。
新疆自治区还将根据财力情况,适当增加自治区新产品新技术开发推广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规模,对小型微型企业科技项目和产学研合作项目予以优先支持。
在此基础上,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还将享受到一些税收优惠政策,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将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中的技术类服务平台,纳入现行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微型高新技术企业两年以上的,可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两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内蒙古:实施“三项示范工程”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决定今年在全区开展中小企业创新年主题活动,大力实施“三项示范工程”,今年要重点培育和扶持1000户创新型非公有制经济工业中小企业做大做强。
“三项示范工程”包括大力实施千户非公创新型工业中小企业成长工程。重点培育和扶持1000户创新型非公有制经济工业中小企业做大做强,引领带动全区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管理创新、经营创新。此项工作由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农牧业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商务厅、地税局、质监局、金融办、内蒙古银监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等部门和单位配合落实。
同时,继续实施“以创业带动就业”工程。扶持创办2万户微型企业,带动10万人实现就业,发挥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创业的重要作用,扶持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建设。此项工作由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自治区财政厅、工商局、中小企业局、农牧业厅、商务厅、金融办、地税局,内蒙古国税局、银监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等部门和单位配合落实。
此外,继续实施生产性服务业领域中小企业发展工程。重点支持500户中小企业在科技研发、工业设计、技术咨询、信息服务、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等现代生产性服务业领域发展。此项工作由内蒙古自治区中小企业局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财政厅等部门配合落实。
安徽:小微企业缴纳50%出口信用保险
7月,安徽省调整小微出口企业信用保险补贴方式,实行“差额缴费、补贴直拨”,小微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时,仅需差额缴纳不含政策补贴的自付部分保费,即全部保费的50%;每季度最后一个月,安徽省商务厅、财政厅将其余50%的保费补贴部分直接拨付到有关承保公司账户。
该政策将惠及安徽省所有出口额300万美元以内的小微出口企业,进一步减轻企业资金压力。
天津:动员科技工作者创新创业
日前,《天津市科技工作者创新创业服务工程实施方案》正式出台。方案提出,3年内,天津将动员10000名科技工作者开展创新创业活动和服务,推广转化1000项新技术新成果,为2000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诊断、咨询等服务,引进100名院士、专家等高端人才,开展500场技术交流、对接活动,基本形成人才会聚、服务深入、成效显著的创新创业服务发展格局。
天津市将着力建设专家库、成果库和政策库,面向企业和科技人员提供服务,借重中国科协和首都资源优势,为科技工作者创办领办企业及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提供服务支撑。